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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力学与工程学院  时间:2012-03-16 15:46:56  浏览:

随着高教改革的不断深化,为确保我院人才培养质量,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师新开课

1、新开课是指教师第一次讲授本门课程。新开课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2、新开课教师必须有助课经历。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3、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新开课教师必须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

4、新开课教师必须通过院、系组织的有关人员参加的试讲。

5、新开课教师必须按要求于开课的前一学期制定好课程的授课计划,并写出所开课程的一学期全部的教案或讲稿,由系审查后交学院审批。

6、新开课教师开课后经考核,若教学效果较差,立即停课;再次承担主讲任务时,仍须按新开课教师履行相关手续。

7、新开课教师在开课前及开课过程中,院及系应指派教学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进行帮助与指导,以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

二、教师开新课

1、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学科交叉、渗透的日益加强,要求教学内容必须不断更新。我院支持并鼓励教师根据学科与专业的发展需要开设新课。

2、凡开设新课程,有关教师应提前一学年就课程开设相关事项填写《力学与工程学院开新课申报表》,同时提供课程教学大纲或讲义。

对于教师新开课、开新课,学院将从教学工作量计算、教学酬金分配上给予倾斜,以确保这些课程的授课质量。

力学与工程学院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