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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发布者:力学与工程学院  时间:2012-03-16 15:43:47  浏览:

为使本科生导师制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几年来积累的经验和我系的实际情况,经力学与工程学院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力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指导作用,通过在本科生中实行导师制这一育人模式,融合师生间的感情,教学相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通过让本科生尽早参与导师的科研这一举措,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为社会培养高质量人才做出贡献。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制是由指导教师对本科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进行直接辅导、引导和指导,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一种互动式教学方式。它要求指导教师直接面对学生言传身教,不仅传授知识和技能,还要以自己良好的师德和人品影响学生,做到既教书又育人,进而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导师通过指导及示范,寓学于研,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及专业兴趣,为学生尽早进入实验室、接触实际、接触高水平科研、接触学科前沿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 导师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恪守人民教师职业道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第四条 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有一定的学术造诣。

第五条 了解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了解专业发展动向,具有一定的指导能力。

第六条 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博士学位(包括在读博士)的教师。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

第七条 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培养,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培育学生学习成长,导师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用自身的模范行为引导学生成长、成才,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八条 指导学生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基本情况、发展动态、社会需求,根据学生个人的学习能力、兴趣、爱好,对学生选课、学习进程安排和专业方向选择进行指导;帮助学生掌握正确有效的学习方法和确定其成才的发展方向,对学有余力的学生,指导其提前完成学业或进行辅修专业、二专业和双学位的学习。

第九条 带领学生参加科研活动,指导学生撰写科技论文,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促进学生专业素质的提高。

第十条 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应采取个别与集体辅导相结合的方式,主动与学生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班主任分工合作,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 导师必须建立工作日志,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及时了解学生的详细情况,为每个学生制定具体指导计划。导师对学生的指导要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有效果。及时将所掌握的学生情况与学生管理部门沟通。

第十二条 导学关系结束时,由导师填写“指导学生情况一览表”和指导学生的体会,交院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存档。

第四章 导师的配备办法

第十三条 根据导师的任职条件,经院导师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考查、审核,确定是否具备导师资格,考核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发聘书。

第十四条 原则上以学生年级、专业及寝室为单位,每个导师可指导8~10人。

第十五条 具备指导资格的教师必须承担指导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如有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作最终调整。

第五章 导师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的日常管理由系办公室负责,导师的年末考核由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七条 导师工作考核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一项,可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导师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其它评优的重要条件。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十八条 导师每学期将按2教分/生补助教学工作量。如被指导的学生有发表论文、获奖、发明专利等情况,分别按照国家级加2教分、省部级加1教分、校级加0.5教分计算。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分别加2教分和1教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5年后入校的学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导师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7 年3 月15 日

力学与工程学院导师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