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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力学与工程学院  时间:2012-03-16 15:53:49  浏览:

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一条 由于任课教师、实践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二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 重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的。

(3)任课教师未经学院教学主任和教务处准许,擅自停课、缺课、串课、调课、私自找人代课,或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2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的。

(4)任课教师、监考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的。

(5)考卷出题人未将试题按规定交系主任等有关负责人审查,或课程负责人考前考务会迟到从而导致试题存在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的。

(6)监考人员在国家考试中迟到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的。

(7)监考人员在校级考试中未到者。

(8)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者。

(9)因指导教师的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10)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教学计划开出实验者。

2、教学管理类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者。

(3)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的。

第四条 较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属于较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未经教学院长同意,擅自舍弃(或迟滞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2)未经教学院长同意,擅自调、串、停、代课的。

(3)任课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每学期累计达2次。

(4)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5)监考人员迟到超过10分钟以上;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纠正、处理;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两份以上;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以上。

(6)阅卷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学生成绩提交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5%。

(7)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由于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8)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9)教师上课时间使用手机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10)酒后给学生上课或监考。

(11)实习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擅自离开岗位者。

2、教学管理类

(1)由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2)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籍等各类证明。

(3)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仍未交教学日历。

(2)任课教师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每学期累计达2次。

(3)任课教师上课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等)。

(4)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未安排一次答疑。

(5)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

(6)没有实验记录或实验记录不全者。

2、教学管理类

(1)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未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报教务处备案。

(2)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推迟6个月以上。

(3)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教学工作部根据《力学与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按一次一表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

第八条 报教学院长审核,然后由系系务委员会根据权限做出认定与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系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具体事宜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

力学与工程学院

200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