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经2016年12月1日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以及学校科研资金的为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市场委托资金的为横向项目。科研项目管理包括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确定学校、职能部门、校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分工与合作,将责任落到实处,确保科研项目管理权、监督权和经费使用权有效行使。
第二章 申请立项过程管理
第四条 纵向项目申请阶段,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辅导会,进行指南解读和申报辅导,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与项目组织单位及时沟通,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申请者应严格遵照招标指南和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组织研究队伍,保持与校科研管理部门的联系畅通。我校教师参加外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及时向校科研管理部门通报并备案。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在校科研管理部门指导下据实编制项目预算。
第七条 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前,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审定,重点对技术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知识产权权属的约定以及外协单位的承担能力和执行责任、违约责任、争议纠纷等进行审核(涉外合同要明确约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须在中国内地),审核通过并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根据要求加盖“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或“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签定的项目合同、任务书报校科研管理部门和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批准立项或横向科研合同签订后,校科研管理部门将项目基本信息和统计信息录入科研管理系统(涉及保密信息内容的除外),并将项目信息与财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
第三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或合同约定要求,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完成研究任务。校内项目承担单位监督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度,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实际需要,合理配臵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经费分配、经费使用管理及税费减免等,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决算,并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经费拨付、经费使用建议、预算执行进度通知、预算调整等管理、服务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报送相关材料,并根据任务书(合同)要求按时完成研究任务。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向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审批。
第十一条 严格外协合作管理。科研项目需要外协合作时,应当以预算(合同)为依据签署外协合作合同,明确委托合作的具体工作内容、验收指标、预算额度及具体预算科目明细、经费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项目负责人对外协合同中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和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校科研管理部门。校科研管理部门指导并协助项目组按项目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学校时,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申请可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或变更负责人,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同意,报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备案;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纵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视具体情况申请办理变更负责人或终止手续,经合同委托方批准并与委托方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生效。项目负责人调离情况下,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和对方协商等导致合同另一方与学校发生纠纷,并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十四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变更,应有充分的理由,并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相关文件有具体要求的纵向科研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变更需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按照“权责一致、管服并重、奖惩兼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着力规范科研预算管理,严格科研经费支出,具体要求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预算等对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效益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题应按相关程序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如验收申请、总结报告和项目委托方的有关证明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等),经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对项目进行结题或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无法完成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包括项目研究内容及目标调整等),经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因合同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除外。
(2)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经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校科研管理部门,由学校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如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原渠道退还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3)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根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和科学技术处同意,与委托方协商解决,签订项目终止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加强科技档案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并由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归档保存10年以上。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经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获准验收结题后,需将所有验收结题材料报送校科研管理部门,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保存。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是指承担科研项目过程中获得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贯穿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以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名义从事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约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任何管理部门、二级单位、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转移、侵占、出让和处理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加强规范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对申请、执行各类科技项目的校内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建立诚信档案,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作为申请项目和职务职称晋级等的评估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1)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对学校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
(2)项目负责人应依法实施项目。项目负责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导致项目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损失的,且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2-5年,作诚信欠佳记录等处理;需要行政处分的,报学校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科研人员违反科研行为规范,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并根据上级要求,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健全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立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校内监控和相互制约,有计划开展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逐步建立项目基本信息和绩效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上级主管部门有专门或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